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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陳燁真

  • 當事人
    蕭志杰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4號債 務 人 蕭志杰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自99年9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⒉自99年9 月起迄今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債務人投資環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竝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金額、原因、資金來源及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自99年9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⒍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⒎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⒏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⒐說明前配偶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⒑說明現居住房屋所有權人、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0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市內電話費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⒒提出適當單據,分別詳列每月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家庭共同必要生活費用,及子女扶養費之明細、各細項金額及其必要性,不得以概括項目及概括金額代之。若未實際支出,不得列入,關於債務人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亦不得與應受扶養人合併列計。 ⒓應受扶養人全戶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99、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目前有無工作,及收入證明影本。 ⒔提出家族系統表,應受扶養人蕭辰諭所有扶養義務人之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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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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