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05號債 務 人 陳照鎰即陳維揚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⒉自99年9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債務人投資高林股份有限公司、尖端國際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原因、資金金額及來源、持股比例,該公司目前經營狀況,是否有股東分紅或其他獲利情形,得否換價以清償債務,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⒌自101 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債務人前配偶張慈惠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99、100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並說明如何與債務人分擔應受扶養人之扶養費,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⒐說明所居住房屋所有權人,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 ⒑應受扶養人陳弘旻之在學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申請就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