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1 月 09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36號101年度消債全字第59號 債 務 人 王俊生 代 理 人 張金盛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本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本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本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燁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表: ⒈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報表編號:PLR1)。 ⒉自99年9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⒊債務人應提出以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保險契約書(含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投保內容,是否辦理保單質借及金額,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 ⒋自101 年8 月起迄今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並說明除每月應領薪資外,是否尚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津貼、補助及金額。100 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 ⒌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自99年9 月起至101 年7 月止,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並提出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縱未能提出薪資證明文件,仍應按月記載大約收入金額。 ⒍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殘障津貼、房租津貼及金額。若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原因。 ⒎提出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並說明是否領取資遣費、勞保失業給付及金額。 ⒏說明所租賃(或居住)房屋坪數,所有居住成員,如何分擔租金(房貸金額)及相關居住費用,並提出所有居住成員收入證明,及100 年度全年水、電、瓦斯繳費明細(向繳費單位申請)。 ⒐債務人應說明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51654 號執行命令係扣押債務人對第三人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然債務人現任職於合味有限公司,則債務人就甲天下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是否仍有聲請保全處分之必要。又債務人如欲聲請保全者係其對合味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則應提出相關之執行命令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