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
- 債務人
- 任紹傑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及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說明債務人戶籍所在地之房屋為何人所有?戶籍地與住所地不
一致之原因?目前其他共同居住人之人數及姓名各為何?並提
出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北投區○○○路○ 段46巷21弄
14號5 樓之證明文件(如:房屋租賃契約)及其他相關證明文
件。
⒉查債務人於民國95年7 月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關於債
務人稱其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
,而毀諾乙節,請說明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⑴債務人自己及前配偶蔡秀琼於協商成立時之收入、支出情形
為何?
⑵債務人履行協商條件至何時毀諾?
⑶毀諾時債務人及蔡秀琼之收入、支出情形為何?
⑷毀諾前債務人依協商條件清償之資金來源為何?
⑸毀諾後債務人之工作內容及收入變動情形為何?
⑹債務人目前任職之公司名稱、工作內容、職稱、每月平均收
入、薪資計算方式(如:本薪、獎金、紅利、津貼等)各為
何?
⑺提出債務人之96、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
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職證明文件、100 年1
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薪資單及薪資轉帳明細(含封面
及內頁影本)。
⑻前配偶目前工作內容及每月收入情形為何?並提出其95至99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
投保資料表、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⒊關於債務人持有台硝股份有限公司、東和鋼鐵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驊
宏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歐艾斯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石油化學工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新興航運股份有限公
司、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之股份乙節,請說明下列事項,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⑴說明債務人持有上開股份之原因,及資金來源。
⑵債務人稱上開股票經扣押變價乙節,請提出法院執行命令等
相關證明文件。
⑶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
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
⑷提出債務人自95年7 月協商成立時起迄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
之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
⑸提出上開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⒋說明債務人自95年7 月協商成立時起迄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
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產變動狀況(
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並提出上開
期間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含封面及內頁影本)。
⒌提出債務人之女任曉茵之95至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