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5號
- 債務人
- 陳俊良
- 代理人
- 詹豐吉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第5 項及第6 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另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 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同條例第44條亦有明定。再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⒈陳明債務人住所地與戶籍地不同之原因,並提出最新房屋租賃
契約(其上應載明租賃房屋之地址)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⒉關於債務人稱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有重大困
難乙節,請說明下列事項:
⑴債務人於民國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時,當時之任
職公司、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月收入、每月支出情形為
何?
⑵債務人履行協商條件至何時毀諾?
⑶債務人毀諾時之任職公司、工作地點、工作內容、每月收入
、每月支出情形各為何?
⑷債務人稱因失業致無法按期還款乙節,請說明於何時失業?
失業之原因?如係非自願性離職,是否領取失業補助?每月
領取之失業補助若干元?並提出離職證明書及其他相關證明
文件。
⑸債務人於失業後如何維持生活?其資金來源為何?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⑹債務人自失業時起迄今(即101 年1 月)之工作內容及收入
變動情形各為何?
⑺提出債務人之95至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上
述事項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轉帳帳戶明細等
)。
⒊說明債務人目前任職於光聯輕電股份有限公司之工作內容、職
務名稱、工作地點、薪資結構(如:本薪、紅利、獎金、津貼
等)、公司發放100 年度年終獎金之情形;如未發放,請說明
其原因;並提出在職證明書、100 年12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
止之薪資單、100 年10月起至收受本裁定之日止之薪資轉帳帳
戶明細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目前有無其他共同居住之人?若有,其姓名、與債務人之
關係、如何分攤共同生活居住費用?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⒌說明債務人自95年間與最大債權銀行成立協商時起迄至收受本
裁定之日止,除已載入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之項目外之財
產變動狀況(例如處分不動產、黃金、珠寶、償還債務…等)
,並提出上開期間之所有金融帳戶影本(含封面及內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