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十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1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十六號債 務 人 賴美英 代 理 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1 日書 記 官 陳昭伶 附件: 說明債務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民國九十八年度至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雙鶴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各屬何種類之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無法接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七十期、利率百分之八、每期還款新臺幣(下同)五百零一元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之具體理由。 說明債務人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六十八萬一千七百元之用途?是否尚有餘額?餘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