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十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十六號
- 債務人
- 賴美英
- 代理人
- 陳昭全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說明債務人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民國九十八年度至一百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記載雙鶴企業股份有限
公司及幼獅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所得,各屬何種類之
所得,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無法接受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提
供七十期、利率百分之八、每期還款新臺幣(下同)五百
零一元之前置協商還款方案之具體理由。
說明債務人已領取勞保老年給付六十八萬一千七百元之用
途?是否尚有餘額?餘額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