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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十八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孫萍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五十八號

              一○一年度消債全字第二十三號

債務人
陳佩榆原名陳佩婷.
代理人
林淑娟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四十三條第六項定有明文。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第四十六條第三款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及保全處分,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茲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弘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債務人聲請保全處分,停止對於其財產之強制執行,惟漏
      未提出執行命令及敘明欲停止之強制執行程序為何,應予
      補正。
    提出債務人民國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扣繳憑單或綜合所得稅申報資料。
    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自陳其聲請前兩年內收入
      係自九十九年五月至一百零一年四月間任職貝司特鐘錶有
      限公司,及於「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記載每月支出房
      租新臺幣(下同)七千元等語,核與其提出之財政部臺北
      市國稅局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其
      薪資所得來源係東南亞鐘錶有限公司,及其所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載明每月房租為六千元等情相左,債務人應說明其
      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
    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狀況(含工作內容、地點、時間、薪
      資計算方式等),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自九十九年六月起迄
      今之薪資轉帳資料、薪資單明細。
    提出債務人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明細。
    提出債務人之父陳通抱之九十八、九十九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說明債務人之父陳通抱育有幾名子女?各該子女之姓名、
      年齡、工作狀況及如何分擔陳通抱之扶養費。
    說明債務人現居住房地之坪數、現居住成員,及該成員間
      如何分擔家庭生活費用,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登記
      謄本。
    說明債務人戶籍址房地所有權人與債務人之關係?何以債
      務人未居於此而另賃居他處?並提出該房地之建物及土地
      登記謄本。
    提出債務人每月支出水、電、瓦斯、勞健保費用之單據。
    說明債務人除勞健保外,有無投保商業保險?若有,應提
      出該保單,並說明該保單之現值。
    債務人自陳每月支出電話費一千五百元,債務人應說明其
      必要性或重新列計。
    債務人自陳因未參與前置協商之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扣薪
      ,公司因而請其自願離職,無奈只能走向毀諾一途等語。
      債務人應說明其毀諾之時點?公司之名稱及地址?並提出
      離職證明及該扣薪之強制執行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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