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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宣告破產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
    蕭錫証

  • 當事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1號聲 請 人 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譚泰平 代 理 人 丁榮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許志堅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亦未於聲請狀載明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使本院無法計徵費用。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查報本件破產標的(即破產財團財產)價額,並按非訟事件法第十三條規定之徵收標準(如附表所示),繳納聲請費,併提出本件聲請狀繕本,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何婉菁 附表: ┌───────────┬──────┐ │破產標的價額(新臺幣)│徵收聲請費 │ ├───────────┼──────┤ │10萬元以下 │500元 │ ├───────────┼──────┤ │逾10萬元至1百萬元部分 │1000元 │ ├───────────┼──────┤ │逾1百萬元至1千萬元部分│2000元 │ ├───────────┼──────┤ │逾1千萬元至5千萬元部分│3000元 │ ├───────────┼──────┤ │逾5千萬元至1億元部分 │4000元 │ ├───────────┼──────┤ │逾1億元部分 │500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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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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