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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3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3號

聲請人
應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易珍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叁元,應徵聲請費為伍佰元。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須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須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金額及債務證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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