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應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易珍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經查,依聲請人提出之財產狀況說明書,其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叁拾叁元,應徵聲請費為伍佰元。
(二)依破產法第62條規定,提出債權人清冊(須含債權人姓名、住址、債權種類、金額及債權證明)、債務人清冊(須含債務人姓名、住址、債務種類、金額及債務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