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1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14號
- 聲請人
- 知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即清算人
- 蔡得謙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計徵聲請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計徵。查本件聲請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為新臺幣壹佰零貳萬叁仟零柒拾壹元,應徵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玉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