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破字第2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破字第2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意君
- 相對人
- 佳詮營造有限公司
- 破產管理人
- 劉志鵬律師
陳丁章律師
吳宗璋會計師
上列相對人佳詮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二、一般債權,編號29債權人名稱「崴盛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及原本附表中關於:二、一般債權,編號29債權人名稱「崴盛營造有限公司」之記載,應為「崴盛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誤,茲依聲請人之聲請,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