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溢繳裁判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1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34號聲 請 人 銓誠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力誠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美妃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聲請返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所繳裁判費准予退還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元。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美妃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經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事件受理在案,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300,000 元,裁判費為93,070元。惟聲請人起訴時僅繳納42,580元,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1日當庭裁定,命其應於7 日內補繳裁判費50,49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嗣聲請人逾期未補繳,本院遂於101 年5 月23日以101 年度訴字第481 號裁定駁回其訴,惟聲請人復於同年月24日補繳裁判費50,490元,有本院101 年5 月24日101 年審湖字第8696號本院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1 紙可憑。然聲請人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即不存在,是聲請人所補繳之裁判費,即屬溢繳,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返還溢繳之裁判費用50,490元,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8 日書記官 蔡岳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