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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56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17 日

法官藍雅清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56號

異議人
陳其龍
異議人
陳鄭𤆬
相對人
和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提存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於民國101年6 月26日所為之101 年度存字第701 號准予相對人提存之處分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相對人前依新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所為之鑑定報告(下稱甲鑑定報告)所估修復金額之兩倍即新臺幣(下同)7 萬7,764 元(下稱甲提存金)提存,惟負責鑑定之技師未於鑑定會勘日親自出席並提出技師證明文件,甲鑑定報告因有前開違反情事而有登載不實、蓄意低估與隱瞞實際損害之情,不具法律上效力。異議人另行委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進行鑑定,渠出具建物損害修復及補強鑑定報告(案號:00000000,下稱乙鑑定報告),記載修復金額為61萬7,541 元,依「新北市建築施工損壞鄰房事件處理程序」,相對人應提存金額為前開金額之140 %即86萬4,557 元,而非甲提存金額,故相對人之提存無法律效力。且異議人所有新北市淡水區○○○街23號(下稱系爭房屋)因相對人87淡建字第773 號建照工程施工造成之損害龜裂寬度達1.2 至2公分,下雨天產生滲水、頂版保護層剝落已收集至少3 包麻布袋,隨時會造成屋內人員傷亡,外牆水泥砂漿、磁磚亦有開裂剝落之情形、隨時可能傷及過往人民,強震來有倒塌之虞,相對人實已涉有公共危險罪嫌,本院提存所應秉公處理,退回其不足額之提存金,爰據此提出異議等語。

二、按提存為非訟事件,提存所僅得就形式上之程式為審查,凡提存人主張之原因事實合於提存法第9 條及其施行細則第3條規定審查之範圍,即應准予提存。至於其提存是否依債之本旨而為清償?是否係向有受領權人為清償?債權人有無受領遲延等關乎實體之原因事實,提存所並無權為審查、認定(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抗字第4231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清償提存,關於提存原因之證明文件,無庸附具,提存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款亦有明文。查相對人聲請為異議人清償提存,業據提出提存書為據,稽諸該提存書所記載之事項,均已符合提存法第9 條及提存法施行細則第3 條規定,則本院提存所准其聲請,於法自無不合。至異議人所執異議理由,均屬上開提存金額是否足以彌補其損害等關乎實體事項之爭執,揆諸上揭說明,本非提存所得予審究。從而,異議人對於本院提存所准予提存之處分提出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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