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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2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李佳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2號

原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原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陸佰陸拾壹萬肆仟柒佰元,應繳裁判費陸萬陸仟伍佰叁拾

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陸萬陸仟零

叁拾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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