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45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45號
- 原告
- 元基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蘭
上列原告因返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翔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陸萬柒仟貳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玖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壹仟零玖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三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