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04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陳侑德 被 告 陳吉良 陳吉生 陳吉田 陳吉富 莊國安 上列1 人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192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53.5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 尺17,100元=915,1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