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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界址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04 日
  • 法官
    陳筱蓉
  •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 原告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吉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5號原   告 日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美東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陳侑德 被   告 陳吉良 陳吉生 陳吉田 陳吉富 莊國安 上列1  人 訴訟代理人 余育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界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爭執之土地面積為計算基礎,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15,192 元(計算式:原告請求被告返還之土地面積53.52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 尺17,100元=915,1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筱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4   日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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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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