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2 月 15 日
- 當事人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張益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號原 告 捷辰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益源 上列原告與被告宏斌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捌拾柒萬捌仟壹佰柒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玖仟叁佰壹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