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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10 日
  • 法官
    邱光吾

  • 原告
    羅偉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81號 原   告 羅偉豪 上列原告對被告太平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內載明系爭事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裁判費用,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依所查報之總數額繳納裁判費用,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訴之聲明第一項所載「回復至電梯通達屋頂平台樓層之狀態」估計所需費用若干。 二、訴之聲明第二項所載「系爭建物交易價格貶損之損失」所主張實際金額若干。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書記官 林小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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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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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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