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07號原 告 亞太燃料電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源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漢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安憶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第1 、2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回復名譽請求權,係屬非因財產權涉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第3 項訴之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張方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