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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7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7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鐳及林憲昌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捌萬零叁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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