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1 月 04 日
- 法官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齊百邁
- 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127號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訴訟代理人 凌素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慶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羅鐳及林憲昌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壹佰叁拾捌萬零叁佰零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萬零貳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玖萬玖仟柒佰叁拾貳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4 日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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