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1號
- 原告
- 歐都建
- 被告
- 育忠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
- 法定代理人
- 呂禮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