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5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57號
- 原告
- 旭懋石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素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根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拾
萬壹仟壹佰壹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陸佰壹拾元,扣除
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壹佰
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