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9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號
- 原告
- 勁昌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莊倉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悅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壹仟零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