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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6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9號

原告
勁昌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倉愷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悅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叁萬壹仟零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貳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柒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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