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2 日
- 當事人吉新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蔡吉隆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11號原 告 吉新冷凍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吉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富貿易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玖萬陸仟壹佰伍拾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仟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林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