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3 月 26 日
- 當事人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0號原 告 漢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6樓 法定代理人 黎煥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對被告華冠通訊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壹仟壹佰捌拾玖萬捌仟玖佰陸拾貳元(計算式詳附表所示),應繳裁判費壹拾壹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陸仟貳佰貳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 欣 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7 日書記官 詹 志 鵬 附表:訴訟標的金額計算式 (一)依原告向本院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日即視為起訴之日即民國101 年1 月19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匯率為新臺幣30.112元, (二)30.112×美金395,156.8 元=新台幣11,898,962元(元以 下四捨五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