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4號

原告
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
原告
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共同法定代理人
房元凱
被告
昇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文舜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叁拾貳萬伍仟伍佰元(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陸佰貳拾捌萬玖仟貳佰元(原告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部分),是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叁仟伍佰叁拾元、原告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叁仟貳佰柒拾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台幣叁仟貳佰捌拾元,原告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叁仟零貳拾壹元。茲限原告凱奕設計顧問有限公司、大岳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各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