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5號原 告 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樓 法定代理人 謝清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利倈電信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叁萬伍仟伍佰柒拾玖元,應繳裁判費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