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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4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蕭錫証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45號

原告
鈺瑩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德獻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叁萬伍仟肆佰陸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貳拾陸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貳拾陸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錫証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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