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5 月 15 日
- 法官馬傲霜
- 當事人徐睿綸、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4號原 告 徐睿綸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富士達保險經紀人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00 元,應繳裁判費5,9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45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書記官 張方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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