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8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3號
- 原告
- 久升音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素敏
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玖拾壹萬捌仟捌佰柒拾伍元,應繳裁判費貳萬零捌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萬玖仟伍佰
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