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古振暉
  •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芬

  • 原告
    聖光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1號原 告 聖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許竺筠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