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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3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31號

原告
聖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祥威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壹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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