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1 日
- 當事人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黃啟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46號原 告 兆赫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啟瑞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仟陸佰玖拾壹萬捌仟叁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張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