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6 月 28 日
- 當事人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曾禹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2號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旖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灣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壹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拾壹萬陸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詹志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