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8 日
  • 法官
    黃欣怡
  •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旖

  • 原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62號原 告 益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禹旖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海灣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捌拾壹萬捌仟元,應繳裁判費壹拾壹萬陸仟零壹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壹拾壹萬伍仟伍佰壹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詹志鵬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