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573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華耀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瑞明
- 訴訟代理人
- 朱柏璁律師
上列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文信電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陸仟叁佰玖拾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