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號
- 原告
- 傳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源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