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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號

原告
傳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源松

上列原告與被告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間因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叁萬陸仟壹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韻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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