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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0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王怡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02號

原告
良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雙喜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富綢纖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玖拾玖萬柒仟參佰肆拾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

零肆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冠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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