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高盈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36號原 告 高盈豐 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地樺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嘉鈺機械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壹萬零貳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零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 日書記官 詹淳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