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一○一年度補字第六十六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六十六號
- 原告
- 鴻峻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春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文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補字第六十六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文華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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