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李文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4號原 告 電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玄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超帆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伍萬捌仟貳佰壹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肆佰玖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玖佰玖拾肆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