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8 月 09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辜濓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劉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美俊、陳美龍、陳秋華及陳俊良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劉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