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6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667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辜濓松
- 訴訟代理人
- 劉寧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鑫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陳美俊、陳美龍、陳秋華及陳俊良間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伍佰玖拾萬肆仟柒佰捌拾肆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貳拾叁萬玖仟伍佰零捌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