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0 日
- 當事人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呂奇峯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20號原 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雯蕙、林宛鈴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零叁萬貳仟叁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