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739號原 告 連鴻國 被 告 通德建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伍仟壹佰玖拾壹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書記官 許竺筠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167,234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1,846 平方公 尺×1283/100000 (應有部分)=3,960,800 元 ㈡臺北市○○區○○段○○段000 地號土地: 226,000 元(101 年1 月公告土地現值)×497 平方公尺 ×1283/100000 (應有部分)=1,441,091 元 ㈢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0 號7 樓房屋:847,400 元(101 年8 月課稅現值) ㈣臺北市○○區○○段○○段0000○號建物即門牌號碼為臺北市○○區○○街0 段000 號2 樓房屋:1,115,900 元(101 年8 月課稅現值) ㈤綜上合計為7,365,191 元 3,960,800 元+1,441,091 元+847,400 元+1,115,900 元=7,365,191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