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號

原告
陳義龍即鉦鑫工程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拓工程開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叁萬伍仟伍佰零貳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仟叁佰肆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郁菁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