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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1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陳月雯
  •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郭朝男

  •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被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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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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