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09 月 21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涂金泉、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1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涂金泉 被 告 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郭朝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紅樹林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貳仟陸佰玖拾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玖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後,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伍拾玖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載明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事項,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何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