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37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37號
- 原告
- 啟昇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啟隆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叁佰叁拾貳萬零壹佰叁拾元,應繳裁判費叁萬叁仟玖
佰陸拾柒元整,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叁
萬叁仟肆佰陸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補繳,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