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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860號

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黃珮禎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60號
原   告
陳譽鐘
訴訟代理人
林森敏律師
被   告
世界精英國際網路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增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而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財產權之性質,是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因原告倘獲勝訴判決,其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即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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