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01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1號
- 原告
- 尚昂文化事業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光輝
- 原告
- TIJ東京日本語研修所
- 法定代理人
- 德倉俊一
- 原告
- 株式會社研究社
- 法定代理人
- 関戶雅男
前列三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張珮琦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澤泗即宇田出版社、貿騰發賣股份有限公司、程達、宇田出版事業有限公司、蕭玉娟、文全獻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關於訴之聲明第1 至7 項部分為財產權之請求,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以下同)伍佰伍拾肆萬貳仟陸佰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伍萬伍仟玖佰肆拾伍元,又訴之聲明第8 項為非財產權之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伍萬捌仟玖佰肆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