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4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4號
- 原告
- 生活大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張少紅
- 被告
- 宏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峰賓律師
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59,628 元
,應繳裁判費18,42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7,92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邱光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