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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6 日

法官古振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6號

原告
昱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吉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傳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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