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1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6號原 告 昱達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吉 訴訟代理人 黃勝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銘傳大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叁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捌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書記官 許竺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