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8號
- 原告
- 維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德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