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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93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陳燁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38號

原告
維盟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德祥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映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壹拾陸萬壹仟叁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貳仟伍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零捌拾叁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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